2020/08/04北辦每月講座五:反歧視法立法之必要
本活動由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主辦
女性就應該化妝出門!原住民就是天性樂觀、愛喝酒!不好意思我們不接受愛滋病患呦!移工就是低我們一等,不能跟我們同桌吃飯!
以上這些歧視言論層出不窮,難道沒有辦法「處罰」話者嗎?
很抱歉,我們需要一部新的「反歧視法」才有可能做到。
本次活動開放直播,繳費後活動當日會提供線上連結,請於活動10分鐘前登入完成。
2017年第二次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審查意見中也指出,台灣目前缺乏一部涵蓋所有脈絡下所有歧視理由的綜合性反歧視法;反歧視法是用來對抗私領域的壓迫與侵害,現有法律並未對「歧視」制定相對應的罰則,因此很難用民事求償或是以其他方式救濟。
法律帶有一定的價值判斷與權力關係,現有法律的不足,應該持續的調整與接受檢視,將歧視這樣的行為,拉至法的位階、制定相關罰責,有了法律後,被歧視者可以主張自己權利被侵害,運用法律工具有效遏止歧視行為,例如應徵時的年齡歧視條件、對新移民調高價格、雇主對不同種族與國籍的勞動者給最低工資、政治人物與民間對弱勢族群「失言」講出歧視性言論,生活中居於弱勢的人民(例如身心障礙者、低收入者)或少數族群(如原住民族)等等,基於實質平等原則,體制也有需要優先提供保障。
國際上有關弱勢族群人權保障的實踐已行之有年,包含「消除所有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」(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, 1965)、美國「平權法案」(affirmative action)、英國「平等法」(Equality Act, 2010)、澳洲國家人權委員會等等例子。台灣雖然已經簽署《公民政治國際權利公約》與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》以及《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》等國際人權公約,但執行上還有非常多進步空間;除道德訴求外,尚須積極透過法律或其他具體措施來落實,然而具體實踐,還須國家配置相對應的資源。
這堂講座我們將邀請周宇修律師(補教名師宣政大),以淺顯易懂的方式,來為我們說明立法的必要性,以及其他衍生的問題。
講者:台權會會長/執業律師 周宇修律師
地點:台權會北部辦公室
時間:8/4 19:00-21:00
收費:每人200元,學生價100元。100%收入將回饋社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